律师分享:工伤认定必须知道的3个事项,缺一不可!
文/程皓律师(长治),执业于山西选大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275893504@qq.com,法务之家原创组成员
引言:
近几年来,有关工伤的案件越来越多,遇到到问题也各有不同。什么情形下才能认定为工伤呢?明明是工作受伤,为什么还要证明劳动关系呢?没想到认定工伤还有时效,为什么有这么多法律规定啊?带着这些疑问,与笔者一起到工伤的世界里探个究竟。方寸之间,法律也精彩,请开启阅读模式吧。
一、工伤的概念及认定情形: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意外损伤。(这里的“意外”包括直接或间接引起;“损伤”包括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简单理解为“一个关系:劳动关系;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工作原因。”。上述情形只是一般情况而言,对于特定情形让我们通过以下简单例子并结合法律规定来了解工伤认定的情形。(一大波小明即将来袭……)
例1:小明在A公司从事的工作为生产加工零件,小明在工作时由于对机械不熟,操作不当造成左手大拇指指节损伤。问:小明是否属于工伤?
本例中,问题的关键在于小明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那么此责任是否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呢?在我国处理工伤事故过程中,实行的是工伤者“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本起事故中小明虽有一定责任,但其行为并非主观故意,且小明受伤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因此,小明属于工伤认定情形。
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例2:小明在A公司从事的工作为生产加工零件,小明在工作时,受到来自小花背后捅刀负伤。问:小明是否属于工伤?
本例中,小明受伤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在受伤害时与工作内容无关,不符合法定的认定情形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此,此情形下小明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注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注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497号)中指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例3:小明在A公司从事的工作为销售,小明开车在去拜访客户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为小明负次要责任。问:小明是否属于工伤?
例4:小明在A公司从事的工作为销售,小明开车在去拜访客户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为小明负主要责任。问:小明是否属于工伤?
例3与例4中虽然不在工作场所,可是起因都为“因工外出”符合法定认定情形,但此处区别对待的是“事故责任”。因此,例4不属于工伤认定情形。
注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注2:“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而“事故”包括交通事故。
例5:小明在A公司上班,但A公司位于楼层的3楼,A公司上班时间为早上8点——11点,小明由于客观原因在8点15分时才跑向通往3楼的台阶,而此时小明在上台阶时意外绊倒摔成重伤。问:小明是否属于工伤?
本例中,小明虽然超过上班时间才前往A公司,可该行为应属于A公司内部考勤管理的范畴,与小明是否认定为工伤无关。且小明目的是为了到达A公司,其跑向通往3楼的台阶可视为其工作的一种预备状态。因此,此情形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
注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注2:“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守卫工作。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注: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前面我们说到工伤认定存在一个关系即“劳动关系”,那么在生活中我们应如何区分呢?通过下面几则例子来了解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例1:小明与A公司签订代驾协议,其协议内容为“A公司向小明提供代驾信息,小明提供代驾服务且A公司按每次收取代驾费的20%作为提供信息费用”。随后,在一次代驾中,小明意外发生事故,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小明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问:小明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本例中,小明是按照A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A公司给付报酬。此关系明显是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显著区别在于小明与A公司没有从属关系,即小明可以自主的完成工作进度。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挥下提供劳动的。因此,小明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注:《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例2:小花临时雇佣小明为其翻修家中围墙,工期为5天,按天计算工资。在施工期间,小明意外受伤。问小明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本例中,小花雇佣小明,由小明提供劳务,小花支付劳务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此关系为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显著区别在于小明与小花同为自然人。而在劳动关系中,双方的主体仅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此,小明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注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2: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没有固定的格式及必备的条款。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
上述两则特例中可得知,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可从三个基本特征入手:1、主体(仅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2、地位(当事人双方系从属关系),3、待遇(劳动者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
三、申请工伤认定的步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及时限:
主体:
1、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时限:
1、对用人单位而言,申请时限一般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2、对个人而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工伤职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属于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情形。
综上所述,不知道大家通过本文所述是否对“工伤认定”有了一定的了解。实务中对工伤认定(其实就是劳动关系的确认)的情形根据案情复杂程度也有着微妙的变化,因此本文只是列举几则特例来描述,不能从各个角度来阐述,还望大家体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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